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

农民合作社是广大农民群众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中坚力量。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就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提出意见。

一、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满足农民群众对合作联合的需求为目标,围绕规范发展和质量提升,加强示范引领,优化扶持政策,强化指导服务,不断增强农民合作社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充分发挥其服务农民、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的功能作用,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2.基本原则

3.主要目标

到2020年,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稳步扩大,运行管理制度更加健全,民主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成员权利得到切实保障,支持政策更加完善。

到2022年,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基本实现全覆盖,示范社创建取得重要进展,辅导员队伍基本建成,农民合作社规范运行水平大幅提高,服务能力和带动效应显著增强。

二、各部门定责合作社规范提升
1、提升规范化水平 
  • 完善章程制度(农业农村部等负责) 

指导农民合作社参照示范章程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并根据章程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农民合作社要加强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基础台账,实行社务公开,逐步实现公开事项、方式、时间、地点的制度化。

  • 健全组织机构(农业农村部等负责) 

农民合作社要依法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各组织机构应密切配合、协调运转,分别履行好成员(代表)大会议事决策、理事会日常执行、监事会内部监督等职责。规范经理选聘程序和任职要求,明确其工作职责。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推动在具备条件的农民合作社中建立党组织,加强对农民合作社成员的教育引导和组织发动,维护成员合法权益,增强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力。

  • 规范财务管理(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等负责)

指导农民合作社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合理配备财务会计人员或进行财务委托代理。鼓励地方探索建立农民合作社信息管理平台,推动农民合作社财务和运营管理规范化,建立农民合作社发展动态监测机制。

  • 合理分配收益(农业农村部等负责) 

农民合作社应按照法律和章程制定盈余分配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批准实施。

  • 加强登记管理(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等负责)

严格依法开展农民合作社登记注册,对农民合作社所有成员予以备案。

2、增强服务带动能力
  • 发展乡村产业(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林草局、知识产权局等负责) 

鼓励农民合作社利用当地资源禀赋,带动成员开展连片种植、规模饲养,提高标准化生产能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引导农民合作社推行绿色生产方式,发展循环农业,实现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民间工艺制造业、信息服务和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培育农业品牌,积极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和商标注册,强化品牌营销推介,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市场认可度。

  • 强化服务功能(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银保监会、林草局、供销合作总社等负责)

鼓励农民合作社加强农产品初加工、仓储物流、技术指导、市场营销等关键环节能力建设。鼓励农民合作社延伸产业链条,拓宽服务领域,由种养业向产加销一体化拓展。发挥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平台作用,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

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业生产托管,为小农户和家庭农场提供农业生产性服务。鼓励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依法依规开展互助保险。

  • 参与乡村建设(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供销合作总社等负责) 

鼓励农民合作社建设运营农业废弃物、农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设施,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发挥其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美丽乡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引导农民合作社参与乡村文化建设。

  • 加强利益联结。(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林草局、扶贫办等负责)

鼓励支持农民合作社与其成员、周边农户特别是贫困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鼓励农民合作社成员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 推进合作与联合。(农业农村部等负责)

积极引导家庭农场组建或加入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服务。鼓励同业或产业密切关联的农民合作社在自愿前提下,通过兼并、合并等方式进行组织重构和资源整合。支持农民合作社依法自愿组建联合社,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不得对新建农民合作社的数量下指标、定任务、纳入绩效考核。

3、开展“空壳社”专项清理
  • 合理界定清理范围(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水利部、林草局、扶贫办等负责) 

清理工作按照农民合作社所在地实行属地管理。在对农民合作社发展情况摸底排查基础上,重点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群众反映和举报存在问题以及在“双随机”抽查中发现异常情形的农民合作社依法依规进行清理。

  • 实行分类处置(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水利部、林草局、扶贫办等负责)

各地对列入清理范围的农民合作社,要逐一排查,精准甄别存在的问题。

  • 畅通退出机制(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等负责)

拓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对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可适用简易注销程序退出市场。加强政策宣传和服务,为农民合作社自主申请注销提供便利服务。

4、加强试点示范引领 
  • 扎实开展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农业农村部等负责)

深入开展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发展壮大单体农民合作社、培育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提升县域指导扶持服务水平 。

  • 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等负责)

完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指标体系,持续开展示范社评定,建立示范社名录,推进国家、省、市、县级示范社四级联创。

  • 充分发挥典型引领作用。(农业农村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负责)

认真总结各地整县推进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和示范社创建的经验做法,树立一批制度健全、运行规范的农民合作社典型,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发展农民合作社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5、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 加大财政项目扶持(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税务总局等负责)

统筹整合资金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的支持力度,把深度贫困地区的农民合作社、县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等作为支持重点。

  • 创新金融服务(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林草局等负责) 

支持金融机构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对农民合作社提供金融支持。

  • 落实用地用电政策(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 强化人才支撑(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等负责)
6、强化指导服务
  • 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

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协调配合,合力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

  • 建立健全辅导员队伍(农业农村部等负责)

重点加强县乡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乡镇选聘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采取多种方式,对农民合作社登记注册、民主管理、市场营销等给予指导。大力开展基层农民合作社辅导员培训。

  • 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等负责)

抓紧修订农民合作社相关配套法规,完善农民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各地要加快制修订农民合作社地方性法规。

来源 | 福建美丽乡村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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