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农田,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耕地。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 2022 年。期满后,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农田建设形势需要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后结果再作调整。

农业农村部:负责农田建设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田建设工作,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清单,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部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

土地平整;
土壤改良;
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
田间机耕道;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
农田输配电;
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农田建设项目评审、实地考察、检查验收、工程实施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管理方面的支出。省级、设区的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经费应由省、设区的市政府预算安排,不得另外列支。
鼓励项目受益对象和农村集体筹资投劳进行投入。鼓励采取投资补助、贴息等形式,吸引社会资金投入。

基础资源因素:总权重占 70%:其中农田建设任务因素,权重占 45%;耕地面积因素,权重占 10%;粮食产量因素,权重占 10%;水资源节约因素,权重占 5% 。
工作成效因素:权重占 20%,主要以绩效评价结果和相关考核结果为依据。
其他因素:权重占 10%,主要包括脱贫攻坚等特定农业农村发展战略要求。
对农田建设任务较少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可采取定额补助。

财政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 30 日内,下达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预算,抄送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有关监管局。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结果在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 20 日内向社会公开。
省级财政部门接到下达的中央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预算后,商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农田建设实际情况,在 30 日内正式将预算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抄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来源 | 南平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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